“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GNW公司财务造假、虚报业绩-公司虚报业绩证据
为配合“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活动,华商基金将在未来几个月中推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规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违规经营”4大主题宣传内容。希望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相关金融、法律知识,明确案例背后的规则红线、风险底线,从而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认清违法违规主体惯用的骗术和手段,增强投资者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013年至2015年ZLTC向证监会报送过4次招股说明书,2014年4月23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该4份招股说明书均存在虚假记载。其中黄某、王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上述招股说明书中签字的董事吴某、黄某某、孙某某等8人和监事王某某、王某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黄某某、舒某某、朱某某等5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
一、证监会认定事实
1、“GNW公司通过亚麻交易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
2011年11月至12月,GNW公司向A公司(GNW参股公司)销售4,071.03吨亚麻时,与A公司串通,另签订虚假合同,每吨加价4,600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
GNW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GNW公司通过水稻交易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
GNW公司委托B粮库代理收购、保管及销售水稻。2011年,B粮库将代理GNW公司保管的35,325.87吨水稻烘干整理后剩余33,600.51吨,与GNW公司的经办人赵某光联系确定价格后,销售取得含税收入7,421万元。GNW公司此项业务为亏损。为了不暴露亏损并完成目标任务,GNW公司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使本项水稻销售共确认含税收入11,403万元,导致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
杨某某、白某某、刘某某、丁某某、赵某福、赵某光、王某作为GNW公司时任董事、高管,授意了GNW公司相关虚增利润行为,并确认GNW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认定上述人员为GNW公司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2
相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
处罚结果
❖对上市公司处罚结果
对GNW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主要责任人处罚结果
1、对杨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对白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3、对丁某某、刘某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赵某福、赵某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5、对王某等8人给予警告。
案例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02号
基金投资需谨慎
华商财知道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